劳动合同法中6个时间点,90%HR都会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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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3-02-03
阅读量:1763
一、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条可以解释为,公司可以在一个月内把合同签订好给员工,但是合同的开始时间,还是从正式入职的那天开始算起。
有些公司可能认为,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合同,但是不返还给员工,这样如果需要以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时,员工没有。
这样是违法的,公司签订了合同,如果需要证据,需要提供签收证明。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当然还有其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在此不赘述。
对于到底是签订了2次就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签订3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看大家对“连续订立”这个词语的解读,可以理解为次和第二次合同是次连续,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同是第二次连续。
也有不少同学问到,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合同时,条件和补偿都是一样,所以不甚在意这个事情。
注意: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到期给予补偿不续签合同。其他情况的解除,都比较复杂。
四、劳动合同期限
超过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建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如下。
五、劳动合同保存两年备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无论是招聘员工还是辞退员工 ,都免不了要与合同打交道。尤其对于合同里面的关键时间点,HR一定不能混淆哟~
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竞业限制确实侵害了劳动者的部分再就业劳动权益,法律为了平衡这一冲突,对竞业限制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1)竞业限制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管、高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清楚: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