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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9天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竟多赔9万?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3-01-10 阅读量:107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依据,提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该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吗?快跟泛亚人力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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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申请仲裁


太平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许某发送录用函,告知许某于2018年7月23日来公司办理正式录用及报到手续,其将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自正式报到上班之日起算,其月度收入为30,056元。


许某于2018年7月23日至太平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21年6月18日,太平公司书面通知许某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22日期满,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许某签收该通知。太平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为许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许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公司已支付许某离职补偿金93,042元。


2021年8月5日,许某申请仲裁,认为太平公司在其劳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仲裁委裁决太平公司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


太平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审理终结。


二、一审判决:公司提前办理退工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提前办理退工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太平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系因2021年7月22日到期终止,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对此,从前述查明的事实来看,虽太平公司发送许某的《录用函》告知许某将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自正式报到上班之日起算,许某实际入职公司的时间也为2018年7月23日,然鉴于之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以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到期日应为2021年7月31日。


现基于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尚未到期,故太平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书面通知许某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22日期满,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7月22日为许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扣除太平公司已支付许某的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对仲裁裁决的赔偿金差额数额均无异议,故太平公司应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


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公司误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属程序瑕疵,不属于违法解除。


太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 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仅看劳动合同的约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的前提下恶意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是2021年7月31日,但劳动合同的约定与事实情况存在出入,而许某对于事实情况是明知且没有异议的。


2. 在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许某均明确其入职时间是2018年7月23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存在差异,是因公司内部合同流程系统中均记载许某的劳动合同从2018年7月23日开始,内部误以为其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的缘故。这类似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瑕疵,不属于违法解除。


3. 许某在2018年6月18日就收到了写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其聘请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前,许某从未就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提出过任何异议,所以双方都存在这个误认。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的情况下,机械地套用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合本案事实,对用人单位也难谓公平。


四、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公司与许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31日止,而公司却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相悖。


太平公司有关双方均误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之主张未得许某认可,公司有关此仅为程序瑕疵、不属于违法解除之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实难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故对公司要求不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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