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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聘工伤职工 注意“八不准”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4-12-16 阅读量:558

相对于普通职工,法律对于工伤职工,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增加了更多的规定。尤其是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这一问题时,用人单位需慎重对待。以下八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对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质量与生活便利不受工伤影响。因此,不少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尚未作出的工伤职工,不建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但与劳动者所享受的待遇标准有关,也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或终止。因此,对于因工伤导致残疾的职工,应当待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并支付与伤残等级有关的待遇后,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对伤残等级为一到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就是说,伤残等级为一级到四级的工伤职工,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对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除了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不得单方将其辞退。当然,工伤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对于伤残等级为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除外)。换言之,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伤残等级为七级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当然,工伤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已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对于前5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聘;对于后3种情形,即如果职工患病或受伤、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时,即使职工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当待相关结论作出后,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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