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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原告雷某于2008年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居住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
2012年12月17日18时27分打卡下班后,雷某到公司对面一饭店吃饭。后返回职工宿舍途中,于19时30分被钟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受伤。钟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
被告重庆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雷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后实业公司对部分职工进行了调查,得知雷某是下班外出吃过晚饭,在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便向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相关调查材料。人社局经调查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雷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上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裁决结果】
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下班后,先是到公司附近的饭店吃饭,其吃饭行为是下班途中的中断,且饭后又不是去公司上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雷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判决维持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宣判后,雷某上诉。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雷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发生在从饭店吃完晚饭后到居住地的途中,不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机动车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开始,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外延不断拓展。《规定》第六条明确四种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工伤认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理解。合理路线通常是指从单位到居住地或目的地相对合理的路线;合理时间则是指经过合理路线,结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计算出的相对合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