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务派遣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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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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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务派遣转移了企业原本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为避免企业将全部用工均采取派遣形式,逃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企业用工应当以劳动合同用工为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能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其适用的岗位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6个月”是指岗位本身存续的时间,而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在某一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时间。
二、辅助性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保安、保洁、炊事等后勤服务岗位等。另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要求辅助性岗位的确定,需要用工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如有违反这一程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在实践中,一般并不强求用工单位确认辅助性岗位时必须遵守这一程序规定,但毕竟法规已经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故有条件遵守这一程序要求的用工单位应尽量避免处罚风险。替代性工作岗位
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替代性工作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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